2025年如何保护美国人民免遭侵略?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包括《移民和国籍法》(INA)(8 USC 1101 et seq .)和《美国法典》第 3 篇第 301 条,特此命令:
第 1 节 目的。在过去 4 年中,前任政府邀请、管理和监督了史无前例的非法移民潮涌入美国。数百万非法移民越过我们的边境或被允许乘坐商业航班直接进入美国并在美国社区定居,这违反了长期以来的联邦法律。
许多非法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对无辜的美国人犯下卑鄙可恶的行为。其他人则从事敌对活动,包括间谍活动、经济间谍活动和恐怖活动准备。许多人滥用了美国人民的慷慨,他们在美国的存在使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纳税人损失了数十亿美元。
执行我国的移民法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美国人民理应拥有一个把他们的利益放在首位的联邦政府,一个懂得其神圣义务、优先考虑美国人的安全、保障和金融及经济福祉的政府。
该命令确保联邦政府忠实执行美国移民法来保护美国人民。
第 2 节 政策。美国的政策是忠实执行移民法,打击所有不准入境和可驱逐的外国人,特别是那些威胁美国人民安全或保障的外国人。此外,美国的政策是全面有效地执行这些法律,包括通过合法的激励措施和拘留能力。
第 3 节 忠实执行移民法。为进一步执行本命令第 2 节中所述的政策:
(a) 特此撤销 2021 年 1 月 20 日第 13993 号行政命令(修订民事移民执法政策和优先事项)、2021 年 2 月 2 日第 14010 号行政命令(建立全面的区域框架以解决移民原因、管理整个北美和中美洲的移民以及在美国边境安全有序地处理寻求庇护者)、2021 年 2 月 2 日第 14011 号行政命令(成立家庭团聚跨部门工作组)和 2021 年 2 月 2 日第 14012 号行政命令(恢复对我们的合法移民制度的信心并加强对新美国人的融合和包容努力);
(b) 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迅速撤销基于本命令第 3(a)节撤销的行政命令的所有备忘录、指导或其他政策,并应采用一切合法手段确保忠实执行美国针对所有不得入境和可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移民法。
第 4 节 民事执法优先事项。国土安全部长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使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局长、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局长以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局长能够为其机构设定优先事项,以保护美国人民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利益,包括确保成功执行最终驱逐令。此外,国土安全部长应确保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国土安全调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法》和其他与外国人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美国有关的联邦法律的规定以及执行本命令的目的。
第 5 节 刑事执法优先事项。司法部长应与国务卿和国土安全部长协调,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优先起诉与外国人非法入境或持续非法居留美国有关的刑事犯罪。
第六节 联邦国土安全工作组 (a) 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在全国各州联合建立国土安全工作组 (HSTF)。
(b) 每个 HSTF 的组成应受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的指导,但应包括来自任何其他拥有执法人员的联邦机构的代表,或有能力为 HSTF 提供后勤、情报和行动支持的机构的代表,还应包括来自相关州和地方执法机构的代表。所有联邦机构的负责人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为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提供支持,以确保 HSTF 履行本节 (c) 款中的目标,以及任何其他符合本命令政策目标的合法目的。
(c) 每个 HSTF 的目标都是终结美国境内的犯罪集团、外国帮派和跨国犯罪组织,摧毁跨境人口走私和贩运网络,消除人口走私和贩运祸害,特别关注涉及儿童的此类犯罪行为,并确保使用所有可用的执法工具忠实执行美国的移民法。
(d) 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提供一个行动指挥中心来协调 HSTF 的活动并提供他们可能需要的支持,并且还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根据需要为他们的活动提供监督指导。
第 7 节 未登记的非法外国人的识别。国土安全部长应与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协调,采取一切适当行动:
(a) 立即宣布并公开有关所有之前未在美国登记的外国人遵守《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 章第 II 章第 VII 部分的要求的法律义务的信息;
(b) 确保所有之前未在美国登记的外国人遵守《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 章第 II 分章第 VII 部分的要求;并且
(c) 确保将不遵守《美国法典》第 8 篇第 12 章第 II 章第 VII 部分的法律义务作为民事和刑事执法优先事项处理。
第 8 节 民事罚款和处罚。 (a) 国土安全部长应与财政部长协调,采取一切适当行动,确保评估和征收所有罚款和处罚,这些罚款和处罚是国土安全部长依法授权对非法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包括非法进入或非法试图进入美国的外国人)以及为此类外国人在美国居留提供便利的人员评估和征收的。
(b)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财政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应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执行本节要求的进展情况,并建议为实现其目标可能需要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第 9 条 有效遣返新入境者和其他外国人。国土安全部长应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235(b)(1)(A)(iii)(I) 条(8 USC 1225(b)(1)(A)(iii)(I) 条)采取一切适当行动,根据其唯一且不可复审的自由裁量权,将《移民和国籍法》第 235(b)(1)(A)(i) 和 (ii) 条的规定应用于根据第 235(b)(1)(A)(iii)(II) 条指定的外国人。此外,国土安全部长应立即采取适当行动,使用移民法或任何其他联邦法律的所有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移民和国籍法》第 238 条和第 240(d) 条(8 USC 1228 条和第 1229a(d) 条),确保有效和快速地将外国人遣返美国。
第 10 条 拘留设施。国土安全部长应立即采取一切适当行动,调配所有合法可用资源或签订合同,建造、运营、控制或使用拘留设施来拘留可驱逐的外国人。此外,国土安全部长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行动,确保在驱逐程序结果或驱逐出境期间拘留因违反移民法而被捕的外国人。
第 11 条 联邦-州协议。为确保全美各州和地方执法机构能够协助保护美国人民,国土安全部长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在适当情况下征得州或地方官员的同意,通过《移民和国籍法》第 287(g) 条(8 USC 1357(g))或其他协议采取适当行动,授权国土安全部长认为合格且适当的州和地方执法官员在国土安全部长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移民官员的职能,调查、逮捕或拘留美国境内的外国人。此类授权应是对联邦履行这些职责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87(g) 条(8 USC 1357(g))制定每一项协议,以最有效的方式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执行联邦移民法。
第十二条 鼓励自愿遵守法律。国土安全部长应与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协调,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并在充分保障、保证、保证金和任何其他合法措施的前提下,制定政策和程序,鼓励非法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尽快自愿离境,包括通过加强利用《移民和国籍法》第 240B 条(8 USC 1229c)的规定、国际协议或援助,或任何其他鼓励非法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尽快离境的措施,包括通过《移民和国籍法》第 250 条(8 USC 1260)规定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第十三条 顽固国家。国务卿和国土安全部长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
(a)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与国务卿合作并酌情有效执行《移民和国籍法》第 243(d) 节(8 USC 1253(d))规定的制裁,确保外交努力和与外国的谈判包括外国接受拟驱逐出美国的国民;
(b) 消除所有阻碍外国人迅速遣返外国的文件障碍、拖延战术或其他限制。外国未能或延迟核实该国国民身份的情况应在执行本节 (a) 款时予以考虑,也应在颁布美国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制裁时予以考虑。
第 14 节 签证债券。财政部长应与国务卿和国土安全部长协调,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建立一套系统,以促进国务卿或国土安全部长为执行移民登记法规定而合法要求的所有债券的管理。
第 15 条 重建 VOICE 办公室并处理可驱逐外国人犯罪的受害者。国土安全部长应指示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 (ICE) 局长采取一切适当和合法的行动,在 ICE 内重建一个办公室,为可驱逐外国人犯罪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积极、及时、充分和专业的服务。司法部长还应确保在所有涉及可驱逐外国人犯罪的联邦起诉中遵守 18 USC 3771 的规定。
第 16 节 处理上一届政府的行动。国务卿、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应立即采取一切适当的、符合法律的行动,撤销上一届政府导致非法移民增加或继续留在美国的政策决定,并使所有部门活动与本命令和移民法规定的政策保持一致。此类行动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确保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12(d)(5) 条(8 USC 1182(d)(5))规定的假释权仅根据该法规的明确用语逐案行使,并且在所有情况下,只有当个别外国人能够证明其因假释而继续留在美国而存在紧急的人道主义原因或获得重大公共利益时,才能行使假释权;
(b) 确保临时保护身份的指定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 244 条 (8 USC 1254a) 的规定,并且此类指定的范围受到适当限制,且仅在满足该法规的文本要求所需的时间内进行;以及
(c)确保以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 274A 条(8 USC 1324a)的方式提供工作许可,并且不向美国境内任何未经授权的外国人提供工作许可。
第 17 条 庇护管辖区。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评估并采取任何合法行动,以确保所谓的“庇护”管辖区(试图干涉联邦执法行动的合法行使)无法获得联邦资金。此外,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应评估并采取任何其他合法行动,无论是刑事行动还是民事行动,只要他们认为此类管辖区干涉联邦法律执行的做法是合理的。
第 18 节 信息共享。 (a) 国土安全部部长应及时发布指导意见,确保国土安全部人员最大程度地遵守《美国法典》第 8 卷第 1373 节和《美国法典》第 8 卷第 1644 节的规定,并确保向州和地方政府提供履行法律授权的执法、公民或移民身份核实要求所需的信息;以及
(b) 司法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以及国土安全部部长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制止贩卖和走私外国儿童到美国,包括通过共享任何有助于实现该目标所需的信息。
第 19 节 资金审查。司法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应当:
(a) 立即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审计所有向支持或直接间接向可驱逐或非法外国人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联邦资金的合同、拨款或其他协议,以确保此类协议符合适用法律并且不存在浪费、欺诈和滥用,并且不会促进或便利违反我们的移民法;
(b)在本节(a)款的审查结果出来之前,暂停根据此类协议分配所有进一步的资金;
(c) 终止所有被确定为违反法律或造成浪费、欺诈或滥用的协议,并禁止任何此类未来协议;
(d)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协调,确保司法部或国土安全部的任何拨款请求中不包含本节(c)款所述协议的资金;以及
(e)如有必要,对本节(c)款所述的任何协议启动追回或补偿程序。
第 20 条 拒绝向非法移民提供公共福利。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确保所有机构查明并制止向任何未经《移民和国籍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授权接受公共福利的非法移民提供任何公共福利。
第 21 条 雇用更多代理人和官员。在可用拨款的前提下,国土安全部长应通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局长和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局长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大幅增加可执行移民官员职责的代理人和官员的数量。
第 22 条 可分割性。美国的政策是尽最大可能执行本命令,以促进美国的利益。因此:
(a)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规定或任何规定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命令的其余部分以及其他规定对任何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受影响;并且
(b)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规定或任何规定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因未遵循某些程序而被认定为无效,则相关行政部门官员应执行这些程序要求,以符合现行法律和任何适用的法院命令。
第 23 节 一般规定 (a) 本命令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首长的权力;或
(ii)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有关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的职能。
(b) 本命令的实施应符合适用法律并视拨款情况而定。
(c) 本命令并不旨在也不会产生任何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据法律或衡平法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
白宫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