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境条例》,有六项类别的人士合资格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居留权。此外,任何人士如符合该条例的过渡性安排,也有资格享有居留权。本页将解释哪些人士属于这些类别,列出有关的过渡性安排,以及说明哪里可取得更多相关资讯。
根据《入境条例》,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则属于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
中国公民
非中国公民
有关「中国公民」、「定居」和「通常居住」的详细定义可在以下连结找到:
以下连结提供一览表,说明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的资格:
中国公民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据当时生效的《入境条例》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有关人士继续保持中国公民的身份,则由1997年7月1日起继续是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
非中国公民
非中国籍的人士如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以下情况下根据以上(d)项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并豁免遵守(d)项第二及第三点的规定: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定居;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港定居;或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港定居,而且未曾在连续36个月或以上的期间不在香港居住。
以下连结提供过渡性安排说明的一览表
以下各连结提供更多资讯,说明不同情况下的居留权资格,包括需要以什么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资格,以及丧失香港特区居留权的后果。
中国公民:
非中国公民:
丧失居留权:
原文链接: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roa/eligibl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