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外国政府及其臣民或公民的关系中,美国是一个国家,被赋予了独立国家的权力。
只要美国与任何外国签订的条约能够成为我国法院司法管辖的对象,它就必须服从国会为执行、修改或上诉而通过的法案。
,和
,随后。
条约的废除,就像法律的废除一样,只对未来的交易起作用,而不影响在废除之前根据条约执行的交易。
条约所创造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和利益已经变得如此既定,以至于条约的到期或废除不会破坏或损害它们,这些权利和利益与财产有关并存在于财产中,可以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不是个人的和不可转让的。
政府立法部门将外国人驱逐出美国的权力是主权的体现,缔约权不能放弃这一权力。
1888 年 10 月 1 日的法案,25 法令 504,c. 1064,将中国劳工驱逐出美国,这是立法权的宪法行使,并且,只要它与美国和中国之间现有的条约相冲突,它就在一定程度上废除了这些条约,成为美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根据 1882 年 5 月 6 日法案的第四和第五部分,22 法令 58,c. 126,经 1884 年 7 月 5 日修订,23 法令 115,c. 220,向中国劳工颁发的证书不赋予他返回美国的权利,国会随后的法案不能剥夺他的这一权利。
陈述了中国移民进入美国的历史,并审查了影响它的条约和立法。
法院在其意见中陈述了案件如下:
本案是针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巡回法院的一项命令提出的上诉,该命令拒绝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上诉人,上诉人被停泊在旧金山港内的轮船船长沃克船长非法拘留。上诉人是中国皇帝的臣民,职业是劳工。他从 1875 年起一直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从事他的职业,直到 1887 年 6 月 2 日,他乘轮船前往中国
持有一张允许他返回美国的证书,该证书的日期为当天,由旧金山港海关收税员根据 1882 年 5 月 6 日《限制法》第 4 条的规定正式签发给他,该法经 1884 年 7 月 5 日《法案》修订,22 Stat. 59,c. 126;23 Stat. 115,c. 220。
1888 年 9 月 7 日,上诉人返回加利福尼亚后,乘坐轮船从香港启航
,该轮船于 10 月 8 日抵达旧金山港。抵达后,他向海关官员出示了证书并要求允许登陆。港口收税员拒绝发放许可证,理由是,根据国会于 1888 年 10 月 1 日批准的补充 1882 年和 1884 年限制法案的法案,证书已被撤销,他的登陆权被废除,因此他被禁止再次进入美国。25 Stat. 504, c. 1064。因此,轮船船长将上诉人扣留在轮船上。于是,有人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巡回法院提交了一份代表他的请愿书,声称他被非法限制自由,并请求向轮船船长发出人身保护令,命令他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上诉人的尸体连同拘留原因带到法院,在法院进行和接受可能考虑的事项。因此发出了令状,并遵照令状将上诉人的尸体带到了法院。在随后的听证会上,法院在发现事实与所述基本一致后,根据法律结论认为上诉人无权进入美国,也没有被非法限制自由,并下令将他交还给根据令状被带走的轮船船长。根据这项命令,上诉人向本法院提起上诉。
先生。菲尔德法官代表法院发表意见。
上诉涉及对 1888 年 10 月 1 日国会法案的有效性的审议,该法案禁止在该法案通过前已离境的中国劳工进入美国,但必须持有根据 1882 年法案颁发的经 1884 年法案修订的证书,允许他们返回。该法案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因为它实际上是将中国劳工驱逐出境,违反了美国与中国政府之间现有的条约以及国会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如果能简要说明两国之间条约的一般性质以及国会为执行条约而制定的立法,将有助于更清楚地表明反对该法案的性质和力度。
美国与中华帝国之间的第一个条约于 1844 年 7 月 3 日签订,并于次年 12 月批准。8 法令。592。在此之前,两国之间有着广泛的贸易往来,但仅限于中国一个港口。然而,我们在那里的人民和中国人之间并没有发生任何严重的骚乱。1842 年 8 月,由于英国和中国之间的战争,双方签订了一项条约,规定双方和平友好,除其他事项外,英国臣民及其家人和机构应被允许居住在帝国的五个主要港口,以从事商业活动。6 赫茨莱特的商业条约 221; 3 Nouveau Recueil General de Traites (1842) 484。国会希望通过条约建立美国与中国帝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确保我们的人民享有与英国臣民相同的商业特权,因此国会向总统提供了各种手段,使他能够“在国家平等互惠的条件下”建立两国之间的未来商业关系。1843 年 3 月法案,第 90 章,5 法令 624。因此,他派遣了一个代表团前往中国,代表团团长是卡莱布·库欣先生,他是一位在公共事务方面经验丰富的绅士。他发现中国政府愿意通过条约将被迫向英国做出的所有让步让给美国。经过谈判,1844 年条约得以签订。条约除其他事项外,还规定两国之间应保持“完全、永久和普遍的和平,以及真诚友好的关系”;帝国的五个主要港口应向美国公民开放,美国公民应获准与家人在那里居住和贸易,并允许其船只和货物往返于任何外国港口和上述五个港口之一,在和平处理其事务的同时,应受到中国当局的保护。参议院文件第 138 号,第 28 届国会第二届会议。
英中之间的条约并没有确保两国之间永久的和平与友谊。在中国的英国臣民不仅经常遭受暴民的暴力,还遭受当地当局的侮辱和暴行,这导致英国采取报复措施惩罚侵略者。这些措施得到了如此广泛的实施,他们遭到如此强烈的抵抗,以至于 1856 年两国爆发了公开战争。随后,英国决定与法国合作,两国之间似乎达成了完美的协议,以确保中国政府承认其他大国有权在华派驻公使,扩大与中国的贸易往来,并规定所有外国人在华享有宗教自由,打击海盗。英国要求美国总统同意并积极配合法国,并授权我们的海军和政治当局与盟军协同行动。由于这一提议涉及参与现有的敌对行动,因此无法同意这一请求,国务卿在致英国政府的信函中解释说,美国的战争权不属于总统,而属于国会,因此他无权下令采取侵略性敌对行动。但由于美国公民的权利可能因现有敌对行动的结果而受到严重影响,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商业往来也可能会受到干扰,因此,我们决定向中国派遣一位全权公使,代表我国政府,保护我国在华利益。因此,费城的威廉·B·里德先生被任命为公使,并受命在不进行任何直接干涉的情况下,通过和平合作帮助盟军实现其目标。参议院文件第 47 号,第 35 届国会第 1 届会议。通过他,我们与中国政府谈判达成了一项新条约。条约于 1858 年 6 月签订,并于次年 8 月批准。
12 法令 1023。它重申了两国之间的和平与友谊的承诺,重申了对所有在中国和平处理事务的美国公民的保护承诺,并规定了对基督徒宗教信仰的安全。
1844 年和 1858 年的条约都没有涉及两国公民和臣民从一个国家移居到另一个国家的问题。但在 1868 年,两国关系在这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那一年,一个由中国杰出官员组成的中国使团来到美国,其公开目的是建立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更密切关系。其团长是安森·伯林盖姆先生,他是一位杰出的美国公民,曾代表美国担任驻华专员。他辞去了我国政府的职务,接受了中国政府向他提供的职位。美国将这次使团誉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新纪元的先驱——中国从此与其他国家和民族自由交流,而这个国家长期以来一直与世隔绝,只允许在少数指定地点与中国人进行交流和贸易。人们普遍相信,并充满信心地表示,此举将给全世界,特别是美国带来巨大利益。使团抵达华盛顿后,双方就 1858 年条约的附加条款达成一致,这些条款表达了两国和两国人民应该更加紧密联系的普遍愿望。1868 年 7 月 28 日,双方就八项新条款达成一致,并于次年 11 月在北京交换了批准书。16 法令。 739. 其中第五、六、七条如下:
“第五条。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国皇帝诚挚地承认,人人都有改变家园和效忠对象的固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承认其公民和臣民为了好奇、贸易或作为永久居民而从一个国家自由迁移和移居到另一个国家,这对双方都有好处。因此,缔约双方一致谴责任何非完全自愿的移民。因此,他们同意通过法律,规定美国公民或中国臣民未经自由和自愿同意将中国臣民带到美国或任何其他外国,或中国臣民或美国公民未经美国公民自由和自愿同意将美国公民带到中国或任何其他外国,均属刑事犯罪。”
“第六条 访问或居住在中国的美国公民应享有与最惠国公民或臣民同等的旅行或居住特权、豁免或免除;同样,访问或居住在美国的中国臣民应享有与最惠国公民或臣民同等的旅行或居住特权、豁免或免除。但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视为授予在中国的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中国臣民入籍。”
“第七条 美国公民享有中国政府控制下的公共教育机构的一切特权,而中国臣民也享有美国政府控制下的公共教育机构的一切特权,这些特权由最惠国公民或臣民在各自国家享有。美国公民可以在中国帝国境内条约允许外国人居住的地方自由建立和维持学校;而中国臣民在美国也可以享有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但是,尽管这些友谊和善意的表达以及他们所表现出的自由交流的愿望,太平洋海岸发生的事情很快就打消了人们对中国人移民到这个国家后将带来的好处的期待。 1844 年和 1858 年的先前条约主要限于相互宣布和平友好,以及规定在中国某些港口进行商业往来,并规定在和平处理事务的同时保护我们的公民。直到 1868 年的附加条款通过后,两国才公开宣布,其公民和臣民在从一个国家自由迁徙和移居到另一个国家是有利的,并规定在旅行或居住方面,双方应在对方国家享受最惠国公民或臣民享有的“特权、豁免和免除”。此后对这些一般规定所做的任何修改,都是出于一种有根据的担忧——根据多年的经验——即限制某些阶层从中国移民对于太平洋海岸社区的和平至关重要,也可能对我们在那里的文明的保护至关重要。在此就这一点说几句话也许并不算不恰当,因为这些话只限于经常引起国会注意的公共丑闻问题。第 46 届国会第 2 届会议 H.R. 委员会报告第 872 号。
众所周知,1848 年在加利福尼亚发现金矿后,大批移民从世界各地涌入,他们不仅希望从矿场获利,还因为各种劳动力的报酬都很高。发现金矿的消息传到了中国,大批劳工从那里涌来,少数人自谋生路,但绝大多数人是与雇主签订合同,为他们工作。这些劳工很容易找到工作,作为家仆和各种户外工作,他们被证明非常有用。几年来,除了他们想在矿场工作外,几乎没有人反对他们,但随着人数的增加,他们开始从事各种机械工作和行业,从而与我们的工匠和机械师以及我们的田间劳工展开竞争。随着劳工们从中国或邻近的英国港口香港乘轮船成群结队地抵达,竞争逐渐加剧。他们一般都勤劳节俭。除了极少数情况外,他们没有家人随行,因此花费不多,只满足于最简单的食物,而这些食物根本满足不了我们的劳工和工匠。因此,他们与我国人民之间的竞争对他们有利,随之而来的愤怒也越来越强烈,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愤怒会演变成公开冲突,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种族差异使情况更加困难。尽管 1868 年条约的新条款规定,美国境内的中国臣民享有与最惠国公民或臣民相同的所有特权、豁免和免除,但他们仍然是这片土地上的陌生人,独自居住,遵守自己国家的风俗习惯。他们似乎不可能融入我国人民,也不可能改变他们的习惯或生活方式。随着中国移民数量的逐年增长,沿海地区的人们看到,或者认为他们看到了,移民的便利和中国人口众多、生活资料紧张的巨大危险,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限制他们的移民,我国那部分地区将在不久的将来被中国占领。因此,那里的人们恳请制定保护性立法。
1878 年 12 月,制定现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会议正在开会,会议讨论了这一问题并向国会提交了备忘录,内容是:中国劳工的存在对加州的物质利益和公共道德产生了有害影响;他们的移民数量接近东方入侵的性质,对我们的文明构成了威胁;对此原因的不满不仅限于任何政党、任何阶级或民族,而是几乎普遍存在;他们保留了自己国家的风俗习惯,事实上构成了该州的华人定居点,对我们国家及其机构没有任何兴趣,并祈求国会采取措施阻止他们进一步移民。这份备忘录于 1879 年 2 月提交给国会。
太平洋沿岸的政府和私人不断祈祷,希望能够减轻现有和预期的灾难,这迫使国会采取行动。然而,国会内外的许多人都认为,只要条约不作修改,限制移民的立法就是对中国的背信弃义。因此,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拨款派遣专员前往中国,与我们在那里的公使一起谈判并通过条约解决两国政府之间可能委托给他们的利益问题。21 Stat. 133, c. 88. 这些专员被任命,作为他们谈判的结果,1880 年 11 月 17 日的补充条约于次年 5 月签署并得到批准。22 Stat. 826. 其第一条规定:
“凡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劳工来美或居留影响或威胁影响该国利益或危及该国或该国境内任何地方的良好秩序时,中国政府同意美国政府可管制、限制或中止此类来美或居留,但不得绝对禁止。限制或中止应合理,并仅适用于以劳工身份前往美国的中国人,其他类别不在此限。有关中国劳工的立法仅应具有执行管制、限制或中止移民所必需的性质,移民不得遭受人身虐待或凌辱。”
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教师、学生、商人或出于好奇前往美国,连同他们的仆人和家仆,以及目前在美国境内的中国劳工,均应被允许自由前往和入境,并应享有最惠国公民和臣民享有的一切权利、特权、豁免和免除。”
中国政府因此同意,尽管有以前的条约规定,但美国可以管制、限制或暂停中国劳工的入境或居住,只要他们认为国家或任何部分的利益可能需要采取此类行动,则无需绝对禁止。此类管制、限制或暂停的立法由我国政府自行决定,条件是,这些立法只能是出于此目的所必需的,并且不得虐待或虐待移民。 1882 年 5 月 6 日,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实施这项补充条约。22 Stat. 58,c. 126。该法案名为“一项关于执行某些与华人有关的条约规定的法案”。其第一部分宣布,自该法案通过之日起 90 天后,以及自该法案通过之日起十年内,中国劳工进入美国将被暂停,任何此类劳工进入美国或进入美国后继续留在美国都是违法的。
第二条规定,任何船长明知故犯地将中国劳工从外国带入美国境内并使其登陆,均属轻罪,可处以罚款,甚至监禁。第三条规定,上述两款不适用于 1880 年 11 月 17 日已在美国境内或法案通过后 90 天内抵达美国的中国劳工。第四项规定,为了确认 1880 年 11 月 17 日在此地或在上述 90 天内抵达的劳工的身份,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他们有权往返美国,
“任何此类中国劳工离开美国所在地区的海关收税员应亲自或通过代理人登上每艘载有此类中国劳工并已获准离开其所在地区或即将驶往外国港口的船只,并在该船上列出所有此类中国劳工的名单,这些名单应登记在为此目的而保存的登记簿中,其中应注明姓名、年龄、职业、最后居住地、身体特征或特征以及识别每位此类中国劳工所需的所有事实,这些登记簿应安全地保存在海关”,
并且每个离开的劳工都有权从收税员或其代理人处获得一份证书,其中包含与登记簿相对应的详细信息,可以用于识别他。该条款规定:“本条例所规定的证书应使获得该证书的中国劳工有权返回并重新进入美国,只需出示该证书并将其交给该中国劳工将寻求重新进入的地区海关收税员即可。”
该法案对 1880 年 11 月 17 日在美国境内的劳工的执行,由于在许多情况下,为确定当事人的居住地而提供的证词性质可疑,而证人对宣誓义务的观念不严谨,因此感到非常尴尬。这一事实导致人们希望进一步立法限制可接收的证据,因此 1884 年 7 月 5 日的修正法案获得通过。23 Stat. 115, c. 220. 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原始法案,该委员会在报告建议通过该法案时指出,1882 年法案存在多种逃避行为以及试图逃避行为,因此未能满足法案颁布的要求。报告见第 48 届国会第 1 届会议第 614 号 H.R.。为了避免执行过程中的困难,1884 年的修正案宣布,劳工必须获得的证书“应是证明其重新进入美国的权利的唯一证据”。
本法院认为,该法案不要求 1880 年 11 月 17 日在美国境内、在 1882 年 5 月 6 日之前离开美国并一直留在国外到 1884 年 7 月 5 日之后的劳工提供证书。
。在证明他们以前的居住地方面,同样的困难和尴尬仍然存在。各方能够成功通过对他们在 1880 年 11 月 17 日之前的居住地的必要审查,而人们普遍认为,这些人从未访问过我们的海岸。为了防止排除中国劳工的政策被规避,1888 年 10 月 1 日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的有效性是本案审议的主题。该法案名为“一项法案的补充法案,该法案规定,自本法案通过后,任何中国劳工,凡在此之前或现在或以后一直是美国境内的居民,并且在本法案通过前已经离开或将要离开美国,并且没有返回美国,则不得返回或留在美国。”
“第 2 节。本补充法案第四节和第五节规定的任何身份证明今后均不得颁发,此前根据本补充法案颁发的所有证明现宣布无效,任何据此要求入境的中国劳工不得进入美国。”
“第 3 节。本补充法案第二节、第十节、第十一节和第十二节规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处罚和没收以及赋予的权力现扩大并适用于本法案的规定。”
“第 4 节。本补充法案中与本法案不一致的部分现废除。”
“1888 年 10 月 1 日批准。”
如前所述,该法案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因为它实际上是将中国劳工驱逐出境,违反了美国与中国政府之间现有的条约以及国会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下级法院强烈反对该法案与条约相抵触,对此的答复构成了其意见的主要部分。36 F. 431。此处,反对意见是 1888 年的法案损害了 1880 年条约赋予的权利,即美国法律以及为执行该条约而通过的 1882 年和 1884 年法规。必须承认,1888 年的法案违反了 1868 年条约和 1880 年补充条约的明确规定,但它并不因此而无效,也不应在执行中受到限制。这些条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比国会的法案更高。根据宪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和根据美国权力制定的条约都被宣布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没有哪一方享有高于另一方的最高权力。事实上,条约本质上是国家之间的合同,而且通常只是承诺性质的,需要立法来实施其规定。此类立法将来可能会被废除或修订。如果条约自行生效,并且涉及国会权力范围内的主题,那么它可以被视为仅相当于立法行为,国会可以随意废除或修改。无论哪种情况,主权意志的最终表达都必须起控制作用。
立法对冲突条约规定的影响在
中得到了详细考虑,并判定
“只要美国与任何外国签订的条约可以成为我国法院司法管辖的对象,它就必须受到国会可能通过的强制执行、修改或废除的法案的约束。”
美国 580,
。这一原则在
中得到肯定和遵循。不能假定政府立法部门会轻易通过与国家条约相冲突的法律,但毫无疑问,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不仅会证明政府无视
其规定是合理的,而且出于国家利益的要求,政府也应该这样做。意外事件可能需要改变国家的政策。另一缔约方忽视或违反规定可能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行动。当缔约一方不履行互惠承诺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承诺。1798年,法国政府对这个国家的行为是如此严重,以致国会宣布美国不再受与该国先前条约规定的约束。其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的行动如下:
鉴于法国政府一再违反美国与法国缔结的条约,美国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遭到拒绝,他们试图通过谈判解决两国间所有争端的努力也遭到无礼的拒绝,鉴于在法国政府的授权下,美国仍在实施掠夺性暴力,违反上述条约,侵犯一个自由独立国家的权利,”
美国有权免除此前美国与法国缔结的条约和领事协定的规定,并且今后这些规定和协定不应被视为对美国政府或公民具有法律义务。”
1 Stat. 578, c. 67.
如所见,该法案仅适用于未来。当然,根据条约执行或赋予的任何永久性规定均不受其影响。在这方面,废除条约义务就像废除法律一样,只对未来起作用,而根据该法律执行的交易不受影响。当然,这项立法解除条约规定的有效性不是司法管辖的问题。我们的政府是否有理由无视与另一个国家的约定,这不是法院可以决定的问题。柯蒂斯法官在巡回法庭上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在
2 Curtis 454, 459 中,他认为,虽然拒绝执行条约始终是一件极其严重和微妙的事情,但这样做的权力是一项特权,任何国家都不能被剥夺这种特权,否则将严重影响其独立;但是,他是否违反了与外国主权签订的条约,一方是否自愿撤回了对条约特定规定的考虑,从而不再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以及外国主权通过其代表所表达的观点和行为是否给了我们政府政治部门正当的机会来拒绝执行条约中所包含的承诺或直接违反此类承诺,这些都不是司法问题;决定这些权利的权力并未被赋予司法机构,因为司法机构没有合适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利,而是赋予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而且这项权力属于外交和立法,而不属于现有法律的管理。这位博学的法官补充说,作为这些结论的必然结果,如果国会拥有这项权力,那么询问它是否根据被投诉的法令背离了条约——或者,如果背离了,这种背离是偶然的还是有意的——以及,如果是后者,其理由是好是坏,都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这些观点在
中得到了本法院的重申和充分采纳。我们可以补充这位博学法官的结论性意见,如果提到的权力属于国会,那么对其动机或其任何成员行使权力的动机的任何反思都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本法院不是政府其他部门道德的审查者;它没有任何权力对他们的行为动机作出判断。一旦确定国会拥有通过一项法案的权力,我们的职责就结束了,即对提交的案件进行解释和应用。根据宪法,国会有权宣战,在两次行使这一权力的例子中——1812 年对英国的战争和 1846 年对墨西哥的战争——其行动的适当性、智慧性和正义性受到了国内一些最能干、最优秀的人的强烈抨击,但没有人怀疑这一程序的合法性,而美国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对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投票支持该宣言的国会议员的动机的任何指责,都理应受到批评。我们并不是说立法行为的道德方面可能不是适当的考虑对象。毫无疑问,它们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在公众面前,在国会大厅,以及在可以影响公众思想的所有方式中。如此启发公众舆论,使其影响立法,将比其他所有原因更能防止滥用;但法院的职责是决定法律的有效性,而不是制定法律,并在其有效性确定后,宣布其含义并应用其规定。其他一切都超出了他们的管辖范围。
中国和美国之间的条约中没有任何内容削弱国会 1888 年 10 月 1 日法案的有效性,国会是否还有其他理由有权通过该法案?如果是这样,那一定是因为国会无权禁止当时已经离开美国或随后将离开的中国劳工返回美国。那些劳工不是美国公民;他们是外国人。美国政府可以通过立法部门的行动将外国人驱逐出境,我们认为这一主张不会引发争议。对其领土的管辖权达到这个程度是每个独立国家都会发生的事情。这是其独立的一部分。
如果它不能排除外国人,那么它就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另一个国家的控制。正如本法院在
7 Cranch 116,
案中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发言时所说:“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必然是排他性和绝对性的。它不受任何非自身施加的限制。任何从外部来源获得效力的限制都意味着其主权在限制范围内的缩减,以及在相同范围内将该主权投资于可以施加此类限制的权力。因此,对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全部权力的所有例外都必须追溯到该国本身的同意。它们不能来自其他合法来源。”
虽然根据我们的宪法和政府形式,大部分地方事务由地方当局控制,但美国在与外国及其臣民或公民的关系上是一个国家,被赋予了属于独立国家的权力,行使这些权力可以维护其整个领土的绝对独立和安全。宣战、缔结条约、镇压叛乱、击退入侵、管理对外贸易、确保各州的共和政府以及接纳其他国家的臣民为公民的权力都是主权权力,其行使仅受宪法本身以及公共政策和正义考虑的限制,这些考虑或多或少控制着所有文明国家的行为。正如本法院在
6 小麦案中所说的那样。 264,
,由同一位伟大的首席大法官发表讲话:
“美国在许多方面和最重要的目的上组成一个国家,这一点尚未被否认。在战争中,我们是同一个民族。在缔造和平时,我们是同一个民族。在所有商业法规中,我们是同一个民族。在许多其他方面,美国人民是同一个民族,唯一能够在所有这些方面控制和管理他们的利益的政府是联邦政府。这是他们的政府,在这方面他们没有其他政府。美国选择
在许多方面和许多目的上成为一个国家,并且对于所有这些目的,她的政府都是完整的;对于所有这些目标,它都是胜任的。人民已经宣布,在行使为这些目标赋予的所有权力时,它是至高无上的。因此,它可以在实现这些目标时合法地控制美国领土内的所有个人或政府。一个州的宪法和法律,只要它们与美国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就绝对无效。这些州是美国的组成部分。它们是一个大帝国的成员——在某些方面是主权的,在某些方面是从属的。”
布拉德利法官在
12 Wall. 457,
中以不同的形式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指出
“美国不仅是一个政府,而且是一个国家政府,也是这个国家唯一具有国家性质的政府。它被赋予权力,掌控国家的所有外交关系、战争、和平以及与其他国家的谈判和交往,所有这些都是州政府所禁止的。它对所有那些平等地影响全体人民利益的一般立法和主权问题拥有管辖权,这些问题要求统一法规和法律,例如铸币、度量衡、破产、邮政系统、专利和版权法、公共土地和州际贸易——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明示或暗示禁止州政府的。它有权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并组织、武装、训练和召集全国的民兵。总统负有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的职责和权力。司法机构有权裁决各州之间、各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国家事务问题,政府有权保证每个州都有共和政府,并保护每个州免受入侵和国内暴力。
地方事务的控制权交给地方当局,国家事务则委托给联邦政府,因此,在一个幅员辽阔、气候各异、利益各异的国家中,自由制度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为了地方利益,联邦各州存在,但为了国家利益,包括我们与外国的关系,我们只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政权。
维护独立,防止外国侵略和侵犯,是每个国家的最高责任,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几乎所有其他考虑都必须服从。这种侵略和侵犯以何种形式出现并不重要,无论是外国以国家身份行事,还是大量涌向我们的人民。政府拥有为保护和安全而行使的权力,有权决定何时调用这些权力,就受影响的主体而言,其决定必然对其所有部门和官员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如果美国政府通过立法部门认为,不同种族的外国人在该国的存在,不会与我们同化,对该国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就不能因为当时与这些外国人所属的国家没有实际敌对行动而停止驱逐他们。战争的存在只会使这一行动的必要性更加明显和紧迫。在没有战争的情况下,同样的必要性也可能出现,只是程度不那么紧迫,在一种情况下裁定必要性的同一当局也必须在另一种情况下裁定必要性。在这两种情况下,司法部门的裁定都是决定性的。如果被驱逐的外国人所属国家的政府对这一行动不满意,它可以向我们政府的行政首脑提出申诉,或采取其认为符合其利益或尊严的任何其他措施,这是它唯一的补救办法。
政府有权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将外国人排除在外,这一权力已多次被主张,
行政或立法部门也从未否认过。1852 年 12 月,时任菲尔莫尔总统国务卿的埃弗雷特先生在致曾任国务院驻欧洲特工的 A. 达德利·曼先生的一封信中写道:
“本政府永远不会放弃排除外国人的权利,因为这些外国人的存在可能对美国构成危险……本政府也不会认为将美国公民排除在俄罗斯之外必然是向该国提出外交投诉的问题。”
1856 年 3 月,在致我们驻瑞士大使费伊先生的一封电报中,皮尔斯总统手下的国务卿马西先生写道:
“每个社会都拥有决定谁将组成其成员的不容置疑的权利,所有国家都行使这一权利,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诉诸这一权力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或哪个政府部门有权行使这一权力可能一直存在疑问,但毫无疑问,所有国家都拥有这一权力,每个国家都可以在需要行使这一权力时自行决定。”
1869 年 9 月,格兰特总统手下的国务卿菲什先生在致我们驻法国大使沃什伯恩先生的一封信中,使用了以下措辞:
“对境内人民的控制,以及将对国家和平构成威胁的人驱逐出境的权利,显然属于主权的基本属性,不容置疑。访问或旅居外国的陌生人自愿遵守该国的法律和习俗,而法国授权驱逐陌生人的国内法并非最近才出台的,法国政府行使这一权力也并非如此罕见,以至于在其领土内的旅居者在权力生效时可以声称感到惊讶。”
1879 年 7 月,在致我们驻墨西哥大使福斯特先生的一封信中,海斯总统手下的国务卿埃瓦茨先生提到墨西哥宪法赋予的驱逐令人反感的外国人的权力,他说:
“承认根据宪法的现状和解释,对中央政府造成伤害或令人反感的外国人
即使在和平时期,也必须承担行使上述权力的责任,这一点仍然存在,现在没有理由偏离这一结论。但是,虽然在原则上和在特殊案件发生之前,可能没有适当的理由反对墨西哥所主张的宪法权利,但行使这种主张的权利的方式可能非常令人反感。如果美国公民被驱逐出墨西哥领土,而没有采取正当措施确保驱逐的理由,你完全有理由提出诚挚的抗议,并立即将这一事实告知墨西哥政府。部门。”
在 1882 年 8 月 3 日致 W. J. Stillman 先生的一封信中,亚瑟总统手下的国务卿弗里林海森先生写道:“因此,政府不能质疑外国政府以警察或其他理由将美国公民驱逐出境的权利。”《沃顿国际法摘要》第 206 条。
将穷人、罪犯和患有不治之症的人排除在外,这是通过法律来禁止的,只是将同样的权力应用于特定类别的人,这些人的存在被视为对国家有害或构成危险。当应用于他们时,从来没有人质疑过将他们排除在外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断被行使;它的存在与自我保护权有关。至于穷人,他们是由谁的帮助带到这个国家的,这并不重要。正如时任国务卿的菲什先生在 1872 年 12 月 26 日写给利物浦的詹姆斯·莫尔丁先生的一封信中所说,美国政府
“不愿意也不会同意接收任何社区的穷人,他们可能会被送往移民,或者可能得到政府或市政当局出资的移民协助。”
至于罪犯,即使没有任何关于这一问题的法规,也始终行使着排除权。1881 年 12 月,在致我们驻瑞士公使克莱默先生的一封电报中,亚瑟总统手下的国务卿布莱恩先生写道:
“虽然根据宪法和法律,这个国家对诚实勤劳的移民开放,但除了监狱或救济院外,它没有空间容纳堕落和不可救药的罪犯或绝望的贫困者,他们可能已经成为自己国家的害虫或负担,或两者兼而有之。”
沃顿国际法研究,
驱逐外国人的权力是美国政府主权的一部分,是宪法授予的主权权力的一部分,政府有权在任何时候行使这一权力,只要政府认为国家利益需要,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授予或限制。
政府权力委托给美国,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方。这些权力不能被放弃或移交。当需要为公共利益服务时,任何私人利益的考虑都不能妨碍政府权力的行使。这些公共信托的行使不是以物易物或合同为目的的。因此,在 1888 年 10 月 1 日法案颁布之前,中国劳工可能获得的任何返回美国的许可,都由政府决定,政府可随时撤销。我国政府是否应适当考虑其先前的法律或对受其行动影响的国民的适当尊重,是否应限制其禁令,使其仅适用于法案通过后离开该国的人员,这些都不是司法裁决的问题。如果中国方面有任何正当的投诉理由,必须向我们政府的政治部门提出,只有该部门才有权处理此事。条约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条约到期或废除不会破坏或损害这些权利和利益,则这些权利和利益与可以出售和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有关,并且属于其中,而不是个人的和不可转让的财产。因此,在
法院谈到,某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被赋予居住在另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公民或臣民,这些权利“可以在该国法院的私人当事人之间执行”。它补充说,“这种性质的一个例子是,在条约中,当有关个人是外国人时,这些条约规定了缔约国公民和臣民在血统或继承财产权方面的相互权利。”
美国 580,
。律师引用华盛顿法官在
8 Wheat. 464,
中的语言段落也说明了这一原则。在该案中,博学的法官指出
“如果不动产是根据条约购买或担保的,那么承认条约的失效会失效这种不动产的权利,将是最有害的。事实上,它不会影响这些权利,就像废除市政法不会影响根据该法获得的权利一样。”
这一原则在本法院是没有问题的;但本案的情况大不相同,在该案中,政府权力的继续中止被坚持为一项权利,因为根据政府的恩惠和同意,此前尚未对上诉人或他所属的阶层行使过这种权力。不受条约终止或废除影响的财产权与对现行立法继续存在的利益的期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就像实现与希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样。
在辩论过程中,律师提到了 1798 年 6 月 25 日的《外国人法》,以及当时才华横溢、学识渊博的人反对该法合宪性的意见。1 法令。 570,第 58 章。我们不重视这些意见对本案的影响。该法案赋予总统权力,命令所有他认为对美国和平与安全构成危险的外国人,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们参与了任何叛国或针对政府的秘密阴谋,在其命令中规定的时间内离开美国领土。还有其他规定也将其与正在审议的法案区分开来。该法案是在政治高度激动的时期通过的,它受到了极大的
热情和能力的攻击和辩护。然而,足以说它与我们面前的法案完全不同,其条款的有效性从未在美国法院的司法裁决中得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