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世纪 80 和 90 年代,最高法院解决了一系列纠纷: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 112 U.S. 536 (1884),于 1884 年 10 月 30 日辩论,于 1884 年 12 月 8 日以 7 比 2 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决,Harlan 赞成本院,Field 和 Bradley 持反对意见;United States v. Jung Ah Lung, 124 U.S. 621 (1888),于 1888 年 1 月 9 日辩论,于 1888 年 2 月 13 日以 6 比 3 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决,Blatchford 赞成本院,Harlan 持反对意见; 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也记录为“排华案”),130 U.S. 581 (1889),1889 年 3 月 28 日开庭,1889 年 5 月 13 日以 9 比 0 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决,Field 赞成;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Wong Quan v. United States 和 Lee Joe v. United States,149 U.S. 698 (1893),1893 年 5 月 10 日开庭,1893 年 5 月 15 日以 6 比 3 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决,Gray 赞成,Brewer、Field 和 Fuller 持不同意见。这些裁决完善了国会旨在阻止中国移民的立法。
1882 年,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排华法案中的第一部,禁止中国劳工和矿工进入美国。 1884 年的一项修正案要求所有在 1882 年之前居住在美国并计划返回美国的中国劳工必须持有回国证明。六年后,《斯科特法案》(1888 年)成为法律。该法规禁止海外中国劳工或计划未来旅行的中国劳工返回。超过两万名中国人被困。《斯科特法案》确实允许商人和教师返回,前提是他们有适当的证件。这个漏洞导致了“纸名”产业的兴起,中国人通过该产业创造新的身份返回。
国会通过了第二项排华法案,即《盖里法案》(1892 年)。该法律继续禁止中国劳工,并增加了在人身保护令程序中拒绝保释中国人的规定,以及要求所有中国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否则将被驱逐出境。《麦克里法案》(1893 年)进一步将劳工定义为包括商人、洗衣店老板、矿工和渔民。最后,1902 年的《排华法案》永久关闭了所有中国移民的大门。
中国政府、旅居美国的华人和美籍华人对这些反华法律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第一个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是 1884 年的 Chew Heong 诉美国案。在该案中,一名 1880 年居住在美国但于 1881 年离开的中国劳工因没有证件而于 1884 年被拒绝再次入境。在人身保护令程序中,法官斯蒂芬·菲尔德拒绝向他发出令状;上诉时,法官约翰·哈兰领导的法庭意见分歧,推翻了菲尔德的判决。哈兰裁定 Chew Heong 的离开违反了法律,他在 1882 年法案颁布之前离开,在 1884 年修正案颁布之后返回。菲尔德和法官约瑟夫·布拉德利持不同意见。
1888 年,法院对美国诉郑亚龙案作出判决。被告是一名中国劳工,1882 年之前一直是美国居民,1883 年他持回国证离开中国。1885 年,荣格试图回国时,他没有证件,被拒绝入境。他起诉要求获得人身保护令,并获得了批准。这次由塞缪尔·布莱奇福德法官领导的法庭再次出现分歧,支持中国人对 1882 年《排华法案》(1884 年修订)执行的质疑。政府认为,中国人通过人身保护令提出质疑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法庭接受这一论点,中国人的权利将受到严重限制。菲尔德法官再次持不同意见,但他的支持者越来越多,包括哈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