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并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的人士,可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及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办)的入境事务组递交首次/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并在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如因遗失、损毁、残破、无法使用旧护照,更改护照上个人资料而需换领护照或申请互联护照,申请人必须亲身递交申请。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对文件并将申请转送到入境事务处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处理。申请获批准后,新护照将寄回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代为签发。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及费用一并递交。
证明文件
十八岁以下未婚人士的额外规定:
十八岁以下的已婚人士,须递交结婚证书(如在香港结婚则无需提交),而毋须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或递交第(三)、(四)项文件。
如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需带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申请书、相片及支票/滙票连同证明文件的正、副本;如申请人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须递交申请书、相片及支票/滙票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切勿将现金、证明文件正本或旧旅行证件夹附于申请书内。如申请人透过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递交申请,申请人需填妥网上申请书及上载背景为白色的彩色近照,相片须符合特定规格。
^护照费用须于递交网上申请时,透过缴费灵、转数快或信用卡(VISA、万事达卡、银联和JCB)缴付。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申请时,则须于递交申请时透过转数快或信用卡(VISA、万事达卡、银联和JCB)缴付。
如用支票缴付有关费用,该支票须为以港元或美元开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汇票,並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若该划线支票或银行汇票不是指明由香港的银行付款或以美元开出,则须另缴付银行手续费用。此外,申请人亦可委托香港的咨询人缴付所需费用。
在收妥所需文件、费用及相片后,护照换领申请一般需时约四至六个星期处理,其中并不包括转送申请书及送递护照所需时间。
新护照备妥后,驻内地办事处会通知申请人领取。
如申请人亲身到驻内地办事处递交申请,他/她可亲身或书面授权一名年满十八岁的人士(授权书)到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如申请人并非亲身递交申请,他/她必须亲身到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十六岁以下的申请人,同意该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申请书签署的一方)可亲身或书面授权一名年满十八岁的人士(授权书)于有关驻内地办事处领取该儿童的护照,而该儿童必须在递交申请或领取护照时亲身到驻内地办事处。
领取护照时,申请人必须出示原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便注销,若申请时只提供证明文件的副本,则必须在领取护照时出示该等文件的正本,以便核实。若申请时只持有身份证收据(ROP140/ROP140A),申请人可要求入境处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连同护照一并寄往所选的驻内地办事处签发。申请人必须在领证时交回「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ROP140/140A),以便注销。若申请人并未要求入境处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连同护照一并寄往驻内地办事处,须在领证时出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本,以便核实。
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办)
原文链接: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travel_document/mainlandservi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