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持续波动——日本国籍法落后于全球潮流
最近,双重国籍问题、丧失日本国籍的法庭案件等问题频频出现,日本国籍的性质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双重国籍与跨国婚姻所生子女的国籍选择规则(22岁时决定是否选择日本国籍)密切相关。首先,日本第一部国籍法是为了适应国际婚姻而设计的。
诞生于19世纪的“先进”公民法
现代日本国籍法据说始于 1873 年大政官第 103 号公告。该公告确定了与外国人结婚的日本女性以及与日本男性结婚的外国女性的国籍。之所以被认为是第一部国籍法,是因为它承认在国际结婚时需要通知政府的日本国民。此外,需要政府许可的人都被登记在第一个全国性的户籍——晋信户籍中——换句话说,这也是第一个根据户籍确定国籍的制度。 1899年颁布实施了名为《国籍法》的成文法,但这意味着现代国籍概念在此之前就已在日本存在。
有趣的是,国籍的概念是在与外国的接触中诞生的。国籍法也是如此。 1902年的《国籍法》在当时是极其先进的。最重要的是他们被允许放弃国籍。在19世纪的欧洲国家,公民有义务服兵役,而且通常对服兵役者施加严格的条件,担心入籍(=获得国籍)后军事信息可能会被泄露。另一个国家。然而,日本的国籍法从一开始就允许人们入籍外国。而且,原则上,在国际婚姻中,女方获得与男方相同的国籍,这就导致了夫妻同国籍原则和家庭同国籍原则,其中通过子女出生的子女的国籍是相同的。国际婚姻也同样如此。
明治国籍法之所以采用这一机制,并不是为了同化受到家庭欢迎的外国人。在欧洲战争期间,家庭经常因为国籍不同而不得不用枪指着对方。这是因为,基于这一反思,采取了人性化的考虑。日本之所以比欧洲的国籍法更加人性化,是因为明治政府把废除江户末期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作为最大的政治挑战。有人试图用国籍法来证明日本是一个文明国家,拥有比欧洲更先进的法律体系。
血统主义和否认双重国籍的背景
另一方面,明治国籍法采用了“完整血统原则”。与由出生地决定国籍的出生公民权不同,血统主义是指国民的子女成为本国公民的制度,但完全血统主义意味着国民的子女无论出生在哪里都成为公民。我将举一个我主要研究的日裔巴西人的例子。过去,日本移民集体迁移的聚居区被称为“殖民地”,但长期以来,殖民地将他们的社区称为“日本社会”,而不是“日本社会”。如果你是根据明治国籍法出生的,即使你出生在外国,你也是日本人(准确地说,只有你的父亲是日本人。即使你的母亲是日本人,你仍然是日本人)然后,母亲的国籍将与丈夫的国籍相同,因此孩子将拥有外国国籍。)
这个明治国籍法实际上一直延续到战后。 1950年又进行了修订。昭和国籍法制定后,不再有完整的血统制度,在外国出生的人除非经过一定的程序(国籍保留程序),否则无法获得日本国籍。此外,随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该制度变成了双亲制,在国际上结婚的日本妇女可以将日本国籍传给子女。这样,我想记住,我们是日本人这一事实也会根据当时的规则(国籍法)而变化。
日本拒绝承认双重国籍并不是基于民族主义。如前所述,这是基于这样的想法:为了避免欧洲出现因国籍而导致家庭离散的情况,并考虑到相关人员的立场,最好由一个国家承担责任。其结果是家庭认同原则。否认双重国籍的逻辑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但我们不应忽视这是基于当时的国际形势。
因工作而放弃原国籍的移民
在国家不允许双重国籍的政策下,从日本移民到其他国家的人的国籍一直是一个问题。当从工人移民阶段进入下一阶段时,问题尤其明显。换句话说,当一个打工的人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并成为农民或公司经理时,国籍往往就成为一个问题。在北美和南美,许多人为了保护自己扩大的农田而获得了日本公民、美国公民、巴西公民、秘鲁公民等。
战后,从日本向拉丁美洲的移民仍在继续,但其中一些战后移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农田或因为在农业合作社或公司中担任某种职位而被迫放弃日本国籍。没有。大约20年来,在巴西等国,一直有人呼吁人们承认自己仍然拥有日本国籍,称放弃日本国籍的决定并不是要放弃日本国籍的表现,而是一种保护自己资产的不可避免的选择。
这同样适用于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因工作原因被迫改变国籍。例如,采矿法禁止外国人成为矿主,也不能雇用外国人担任公务员。直到几年前,与日本外交官结婚的外国配偶如果想陪同他们执行海外任务,就必须入籍日本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