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案对于申请人的子女有年龄规定,即提出申请时, 子女的年龄不得超过21周岁(递件时间必须在孩子的21岁生日之前)。超过年龄的子女无法作为副申请人随同申请。
很多人也常常听说“21周岁”是道坎。孩子超过21岁,就不能随父母一起移民美国了。这个说法过于简单,还有很多例外情况需要讨论。其实,除了21岁这个坎,美国移民法中还有很多和年龄相关的坎,譬如说18岁,16岁,这些年龄都可能面临不同的注意事项。下面我们针对移民美国中的一些常见的年龄问题逐一分析。
21周岁相关问题
一般而言,孩子要想随同父母一块拿绿卡,那他们就必须符合“附属申请人”(Derivative Applicant)的定义。附属子女在获得绿卡时必须未满21周岁且未婚。
如果受益子女在发放绿卡前就超过了21周岁,移民法不认为他们是“附属孩子”(dependentchildren),这也是通常所说的“超龄”问题(aging out)。有很多移民家庭会受到超龄问题的困扰。孩子超龄,不能随同移民的话,有可能意味着亲人要长时间的分离。幸好,《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Status Protection Act,简称CSPA)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这个问题。
18周岁相关问题
根据INA §101(b)(1)(B)的规定,如果未满21周岁的未婚继子女要作为移民法律意义上的“附属孩子”,则需额外满足以下条件:其继父(母)与其亲生父(母)结婚的时候其未满18周岁。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衍生的受益者,为继子女提出的移民申请仍需满足上述21周岁且未婚的条件。
此外,在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中,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继父(母)为其继子(女)提交移民申请的时候尚未与其亲生父(母)结婚2年以上,那么继子(女)获得的将会是2年的条件性绿卡。可以通过提交I-751表格请求去掉永久性居住的条件,但需注意,I-751表格应在条件性绿卡到期前的90天之内提交。
16周岁相关问题
关于移民法律意义上的孩子,除了亲生子女、继子女的情形外,还有收养这一情形。
如果被收养的外籍子女在收养的时候未满16周岁(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形:即兄弟姐妹同时被收养的时候,只要其中一个孩子未满16周岁,其他孩子可以超过16周岁但必须未满18周岁),同时其被收养的孩子在其养父(母)为其提交移民申请之前2年已经合法在收养的父母监护之下并共同生活(这里需指出,合法监护与共同生活不一定是同一个时间段,但需分别满足2年的要求),满足上述条件的被收养子女就是移民法律意义上的“孩子”。
大部分基于收养而申请移民的情况发生于跨国孤儿或海牙进程(HagueProcesses)。若收养的子女不满足孤儿的定义,那么美国公民或持有绿卡的养父(母)需为其提交I-130表格。
美国EB1A移民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10项标准里至少3项:
1、获得过国家级或以上个人奖项;
2、拥有国家级或以上协会会员资格;
3、拥有全国性媒体的个人专访;
4、担任国家级项目、比赛评委或期刊审稿人;
5、在行业内作出过独创性、原创性重要贡献,例如撰写行业标准、发明的专利被广泛应用等;
6、发表过学术期刊论文或出版过书籍;
7、举办过国家级或以上的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8、在业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
9、年薪资收入至少百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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