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过积极庇护程序获得庇护,您必须亲自在美国。无论您如何抵达美国或您当前的移民身份如何,您都可以申请庇护。
您必须在上次抵达美国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庇护,除非您能证明:
情况发生变化,严重影响您的庇护资格或与延迟提交有关的特殊情况;并且
您在这些情况下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了申请。
如果您的案件未获批准,并且您没有合法的移民身份,我们将签发 I-862 表格,即出庭通知 (NTA),并将您的案件转交给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 (EOIR) 的移民法官。移民法官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听证。这意味着法官将进行新的听证会并做出独立于 USCIS 决定的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USCIS 对您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庇护办公室将签发 I-863 表格(移民法官转介通知),以进行庇护听证会。如果这种情况适用于您,请参阅下面的“EOIR 防御性庇护处理”部分。
如果您之前签发的 NTA 未提交并向 EOIR 移民法庭备案,或者您之前签发的 NTA 在您向 USCIS 提交 I-589 表格之前(21 天内)或之后提交并向 EOIR 备案,USCIS 将重新提交您的 NTA(如有必要)并将您的 I-589 表格发送到移民法庭进行裁决。
在您的 I-589 表格等待 USCIS 审理期间,您可以居住在美国。如果您被判定不符合资格,您可以在您的 I-589 表格等待移民法官审理期间留在美国。庇护申请人不得工作,除非您满足某些要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美国工作许可》。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 (ICE) 很少拘留积极庇护申请人。
有关通过积极庇护程序申请庇护的分步信息,请参阅积极庇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