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案件
不同于一般继承案件的是
该案继承人一方系美籍华人
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告周某父母早年在天水市秦州区购有一套房产,因房屋拆迁,周父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屋根据相关规定置换为原地返迁房屋,该返迁房屋仍登记在周父名下。但未等房屋交付,周父去世,拆迁部门答复要先行办理遗产继承才能交付房屋。周某父母共生育子女三人,弟弟定居深圳,姐姐为美籍华人定居美国,周母随周某居住在兰州。
其母年近八旬年事已高,兄弟各居一方,姐姐远在他国,涉案房屋的处理一时间成了周家人的一桩心事。周父生前未留有遗嘱,各方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协商无果,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系周某的姐姐为美籍华人,其对父亲遗留在国内的遗产是否具有继承权?
审理情况
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通过微信方式与周某的姐姐取得了联系,并询问其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其表示愿意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同意由周某一人继承所有,并强调不愿意办理放弃公证,要求按诉讼程序处理。审慎起见,法官通过视频电话对年近八旬的周母的精神状况进行了核查,确认老人精神状况良好,思维清晰,能够自主表达真实意思。为方便各方,法庭采取微信视频方式开庭,最终天各一方的一家人聚集在互联网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友好解决了继承纠纷,一致同意由周某一人继承涉案房屋。该案的处理解决了困扰周家人多年的难题,也了结了老母亲的心愿。让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中华传统美德传递到了大洋彼岸。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因此,周某的姐姐依据该规定属于外籍华人。但无论是华侨,还是外籍华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遗产都享有继承权。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具有继承人资格的人即具有继承权。周某的姐姐作为周父的子女具备继承人资格,对周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其美籍华人的身份对继承权的享有无影响。
法官提示
随着人们家庭财产种类及数量的不断增多,亲人去世后,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继承过程中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而涉外继承问题也成了其中不可回避的一环。继承案件有明确的管辖规定,即继承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继承人对继承事项没有争议,则继承人可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完成继承手续。华侨或外籍华人应向其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按照其居住国和中国的公证要求,一般需要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遗产产权证明等,公证完成需要至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继承人凭前述公证认证后的文书,到遗产所在地的中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如继承的是房屋,则至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如继承的是车辆,则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若继承银行存款,则至相关银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相关机构登记的动产,如贵重首饰、古董字画等转移占有即交付给相应的继承人即可。如继承人对继承事项存在争议,则继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后,继承人可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银行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相关机构登记的动产,同上述一样转移占有即交付给相应的继承人即可。
供稿:雷亚红
原标题:《【以案释法】外籍华人如何继承国内财产》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887676